關于進一步規范會展市場秩序促進會展業發展的
各辦展單位、會展場館:
會展業是現代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,是經貿、科技、文化交流的橋梁,是城市和企業對外宣傳的窗口。會展活動的舉辦,不僅能集聚人氣,提升城市知名度,而且能直接創造商業購物、餐飲、住宿、娛樂、交通、通訊、廣告、旅游、印刷等相關行業收入,對一個城市或地區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產生重大影響和催化作用。
近年來,我市會展業在市委、市政府的正確領導和各辦展企業、會展場館的共同努力下,辦展環境不斷優化,舉辦次數和規模不斷擴大,會展業開始呈現活躍態勢。但是,目前我市會展業整體發展水平還不高,仍存在著虛假宣傳、私自辦展、無序競爭等問題,嚴重擾亂了我市會展市場秩序,影響了我市會展業的發展。為進一步規范我市會展業市場秩序,優化會展業發展環境,杜絕惡性競爭,防止騙展行為,確保我市會展業健康有序發展,根據《臨沂市會展業管理辦法》等相關政策規定,現就舉辦商貿類展會活動有關制度重申如下:
關于進一步規范會展市場秩序促進會展業發展的通知
一、實行辦展審批許可制度。市商務局是全市會展業的主管部門,市會展業服務辦公室(以下簡稱會展辦)是會展業的服務管理機構。所有辦展單位在舉辦各類商貿展會活動時,應提前3個月到市會展辦辦理審批許可手續。未經市會展辦審批同意,任何單位不得擅自對外發布招商招展廣告信息,不得自行組織商貿交易會、展覽會、展銷會活動。
二、實行年度計劃申報制度。各會展公司和有關辦展單位,應于每年11月30日前,將下一年度舉辦商貿類展會計劃報市會展辦,由市會展辦按照同類展會錯時辦展的原則,統籌安排年度展會計劃。對未列入當年會展計劃的,要嚴格把關,科學安排,防止與列入計劃的展會發生沖突。
三、加強對會展活動的管理。對經審批許可的展會活動,辦展單位不得擅自變更舉辦時間、名稱、內容或取消展會活動。確需變更或取消的,辦展單位應及時到市會展辦辦理變更手續,并在相關媒體上作出聲明。辦展單位在招商招展時,不得發布與展覽內容不一致的信息,不得盜用其他單位名義,不得允許有假冒偽劣和侵犯知識產權等問題的企業和商品參展,堅決防止騙展行為的發生,保持社會穩定。
四、加強對會展場館的使用管理。各會展場館產權單位在出租場館時,對商貿類展會活動應首先審查是否經市會展辦審批許可,凡未經市會展辦批準同意的商貿類展會項目,不得同意其使用場館辦展。各會展場館要重視服務質量,強化服務意識,不斷提高服務水平。場館租賃價格應科學合理,并向社會公開。
五、加大對違規辦展的查處力度。對未經審批擅自對外發布辦展廣告信息,或自行組織商貿類展會活動,擾亂我市會展秩序,影響我市會展業發展的單位或個人,市會展辦將聯合工商、公安、城管、稅務等有關部門,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嚴肅查處,堅決杜絕各類違規招展、私自辦展的行為,確保我市會展業健康有序發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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